【投教专题】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二: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六不得”
2020 03 20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将自愿披露纳入规制范围,并大幅提高了信披违法的处罚力度。浙江证监局结合近期自愿披露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归纳了自愿披露“六不得”

,提醒信息披露义务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切勿踩线。


 

一、自愿披露不得随心所欲——“蹭热点”“炒概念”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通过e互动、互动易、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发布抗疫产品相关信息,涉嫌“蹭热点”“炒概念”,并引发股价异动,构成信披违法违规。据统计,全国共计处理20多起案例,浙江证监局共计出具警示函6份,下发监管问询函2份,监管关注函1份。


各上市公司应切记,e互动、互动易、微信公众号等均非法外之地。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均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规定。

 

二、自愿披露不得无中生有——“虚假陈述”


中恒电气通过互动易回复,公司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已展开合作。但公司并未与特斯拉签署协议,所谓目的地业务仅指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该业务不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构成自愿披露不真实。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秘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自愿披露不得避重就轻——'误导投资者'


得邦照明通过微信公众号称公司成功研制口罩专用“心脏”材料,但仅披露产能,未披露实际产量和订单很少等信息,自愿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田中精机在互动易称,公司具有口罩机设备的研发储备,但实际其研发的口罩生产线不能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自愿披露不客观、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已对上述两家公司及时任董秘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自愿披露不得顾此失彼——'违反公平原则'


永太科技先后两次在互动易称,公司生产新冠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并正与吉利德洽谈合作,引发股价持续异动后,才公告披露具体情况。上述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信息,但公司自愿披露的时间早于法定披露的时间,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浙江证监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秘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五、自愿披露不得厚此薄彼——'选择性披露'


百利科技对属于自愿披露的同类对外投资事项,采取了不同时点进行披露的行为,披露标准不统一,违反了自愿披露一致性原则,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各上市公司务必谨记,对于自愿披露的同类事项,应当保持一致性标准;对于同一事项,应当避免报喜不报忧,只披露正面进展的情形。

 

六、自愿披露不得包藏祸心——“配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新《证券法》新增“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操纵情形,并大幅提高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近期,证监会对秀强科技、泰和科技、雅本化学三家公司“蹭热点”涉嫌误导性陈述进行立案调查,如相关人员同时存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必将受到严惩,希望各公司务必引以为戒。

(来源:浙江证监局、浙江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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