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专题】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十务必”
2020 03 18

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其中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更高、更广、更严的要求,并大幅提高信披违法的行政处罚标准。同时,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为此,我们对照新规定归纳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十条“务必”,提醒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度重视,切实遵守。

 

1、 披露理念务必转变


新《证券法》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披露要求,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以便利投资者阅读和获取信息为导向,减少过分冗杂、晦涩难懂的信息,从形式合规向有效披露转变。

 

2、 重大事件务必公告


新《证券法》新增临时公告“重大事件”的范围,明确了购买、处置资产需要公告的具体比例,今后对于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仲裁等12项重大事件应当公告。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务必配合


新《证券法》新增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均应公告。特别是,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重大债券信息务必披露


新《证券法》新增重大债券信息的披露要求,规定发生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11项重大事件,包括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债券信用评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情况、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达到特定比例等应当公告。

 

5、 收购披露务必详尽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披露,并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6、 董监高务必尽责


新《证券法》强化了监事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责任,新增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异议。今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均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明确提出书面意见,上市公司应予以公开。

 

7、 披露信息务必公平


新《证券法》新增公平披露的要求,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此外,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8、 未披露信息务必保密


新《证券法》新增未披露信息的保密要求,明确未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9、 自愿披露务必审慎


新《证券法》新增自愿披露的规定,明确在法定披露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10、 公开承诺务必恪守


新《证券法》新增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和不履行承诺的赔偿责任,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加大信披违法处罚力度

 

对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力度从30-60万提高至50-500万,对直接责任人员从3-30万提高至20-200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的,对其从30-60万提高至50-500万,对直接责任人员从3-30万提高至20-200万。


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力度从30-60万提高至100-1000万,对直接责任人员从3-30万提高至50-500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的,对其从30-60万提高至100-1000万,对直接责任人员从3-30万提高至50-500万。


(来源:浙江证监局、浙江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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