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专题】新《证券法》宣传专题三:压实券商“看门人”责任
2020 03 24

新《证券法》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同时,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浙江证监局归纳出券商承销保荐业务中新增和强化的“六项法律责任”和“一项保护机制”提醒在辖区展业的券商及从业人员务必勤勉尽责,

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


“六项法律责任”之一:强化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罚款金额从1-5倍提高至1-10倍;增加无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足100万元,处以100万-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从3万-30万元提高至50万-500万元。

 

“六项法律责任”之二:新增违反核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中如违反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义务,将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可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

 

“六项法律责任”之三:强化不正当承销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中如进行虚假的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金额从30万-60万元提高到50万-500万元。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从3万-30万元提高到20万-500万元。

 

“六项法律责任”之四:新增混合操作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未将证券承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足50万元,处以50万-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项法律责任”之五:强化承销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将被处以责令停止承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从1-5倍提高到1-10倍;无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从3万-30万元提高到50万-500万元。

 

“六项法律责任”之六:新增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规定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除了继续保留保荐人、承销商的过错推定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外,还增加了保荐人、承销商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新增先行赔付机“一项保护机制”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来源:浙江证监会、浙江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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