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专题】私募监管新规 | 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2021 01 22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提出了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的具体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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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出资人代持

2

不得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

3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不符合要求,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SAY

'YES'


1

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

应当如实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


3

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规 定

【投教专题】私募监管新规 | 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转载自:浙江证券业协会私募基金专委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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