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资本市场犯罪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意义
2021 0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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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该案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资本市场犯罪领域的修订,

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那么,修订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哪些重大的意义呢?


如视频开头所提到的,A由于欺诈发行,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000万元。B、C、D作为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要财物,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到10年,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





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针对欺诈发行,将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15年;将对个人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或单处)罚金”,取消上限限制。对单位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信息披露造假刑期上限由原来3年提升至10年,罚金方面取消20万元上限限制。

 

二、明确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正案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般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罚。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研究,针对组织、致使实施欺诈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四、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本次刑法修订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以及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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