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天堂硅谷-众实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天堂硅谷-众实5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日成立,通过浙江天堂硅谷久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堂久鸿”)投资上市公司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份,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存续期为18个月,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天堂久鸿投资期有所调整,则本基金存续期作相应调整。
2017年6月2日,本基金收到天堂久鸿的通知,天堂久鸿因所投资定增项目荣之联本身原因以及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政策原因,需顺延投资期。
1、天堂久鸿投资期顺延具体原因如下:
1)所投资定增项目荣之联本身原因
本基金存续期内,荣之联于2017年4月9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故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本函出具之日,天堂久鸿无法交易持有的荣之联股份,需自荣之联因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后方可交易。
2)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政策原因
本基金存续期内,证监会于2017年5月26日发布〔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减持细则第四条规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的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鉴于截至目前,天堂久鸿已在荣之联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日(即2016年12月9日)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荣之联股份超过其所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按现阶段的减持细则规定,天堂久鸿需在荣之联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12个月后(即2017年12月9日后)的交易日方可再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剩余的持股。同时,减持细则第五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鉴于截至目前,天堂久鸿作为荣之联的特定股东,未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荣之联股份,且所持剩余股份已不足荣之联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因此,若有合适的大宗交易受让方,按现阶段的减持细则规定,天堂久鸿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完成减持,但前提是需要有合适的大宗交易受让方愿意以合适价格受让持股并在受让后锁定六个月。
2、天堂久鸿投资期顺延规则如下:
天堂久鸿通知全体合伙人,天堂久鸿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原则上决定延长天堂久鸿的投资期至所投资定增项目的可交易日(即2017年12月9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若减持细则规定的可交易日荣之联仍因本身原因无法交易的,则可交易日依据荣之联本身原因解除后的交易日确定,下同)后,且顺延的自上述可交易日后的投资期最长不超过因荣之联2017年4月9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所占天堂久鸿投资期的天数;若前述延长期内,天堂久鸿与合适的大宗交易受让方就天堂久鸿所持荣之联剩余股份达成交易,则前述延长的投资期相应调整。
依据天堂久鸿投资期的顺延规则,本基金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原则上延长本基金的存续期至天堂久鸿所投资定增项目的可交易日后,且顺延的自可交易日后的存续期最长不超过荣之联2017年4月9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所占本基金存续期的天数;若前述延长期内,天堂久鸿与合适的大宗交易受让方就天堂久鸿所持荣之联剩余股份达成交易,则前述延长的存续期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因此给各资产委托人造成不便的,敬请谅解!
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5日